(一)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增强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整合海洋科技资源,形成海洋科技发展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我省及中央驻鲁海洋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作用,结合青岛国家海洋科学研究中心 (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建设,努力构建集海洋科技信息交流、人才交流、成果交易、项目合作于一体的海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加大海洋科技投入,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的集中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搞好科研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进一步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推广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教育机构与大中型企业共建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及博士后工作站,增强海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加强多层次海洋人才的培养、引进与管理,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支撑保障能力。加强交通、通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规划建设一批国家级中心渔港和国家一级渔港,加大省市水产品质量检验和病害防治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海洋气象工作,建设省级海洋防灾减灾项目,健全风暴潮、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和防御决策系统,完善沿海防潮工程和海上应急救助体系,增强防灾减灾、应对突发性海难和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的能力,提高海洋安全管理水平。加快“数字海洋”建设,完善海洋信息服务体系。
(三)完善政策引导,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强化金融支持,对重点沿海城市在资金融通和金融机构设置方面采取更加宽松灵活的政策,支持涉海重点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形式直接融资。完善信贷担保体系,建立海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发展。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充分运用税收、财政和政府采购等调控形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发展领域,加快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的装备水平和竞争力,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积极向国家争取在我省设立海洋经济发展基金。加强软硬环境建设,拓宽引资渠道,创新引资方式,扩大外资利用规模。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支持有竞争力的海洋产业走出去,进一步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扶持海洋经济发展,在原有基础上,省财政要重点加大对海洋科技、良种繁育、资源探测、质量监测、远洋渔业、近海渔业资源修复、高新技术产业化、环保和资源节约型项目以及海洋防灾减灾体系等方面的投入。在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海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四)创新机制体制,增强海洋经济发展活力。按照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要求,改革和完善海洋管理体制。继续深化涉海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积极推进海域产权制度改革,依法规范对海域使用权的出租、入股、转让和抵押行为,提高海域利用效率。改革政府投资的渔港等基础设施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通过拍卖、租赁、入股等形式,盘活资产,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我省“通海达边”的地缘优势,加强区域合作,实现临海与内陆经济的互动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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