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核奖惩
(十七)江西省医疗保险专项工作督查小组负责对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考核。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贪污、挪用统筹基金和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八)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要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考核。《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十九)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制定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监督管理。
八、组织领导
(二十)省政府已成立“江西省医疗保险专项工作督查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设区市及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十一)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级政府要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工作。要在充分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划和实施办法,分解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各统筹地区可逐步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城镇居民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偿。建立连续缴费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参保居民,可适当提高封顶线标准或适当降低起付线标准。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因病发生特殊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给予补助。
(二十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调研,抓紧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做好制度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基金的监管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参保工作和资金补助工作;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参保宣传,协助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公安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居民调查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