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4.风险补偿。
  (1)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者,原则上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
  (2)未成年人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原则上由自己承担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按规定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年度内最高累计补偿限额为3000元。
  上述各项具体补偿标准和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九)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结算的原则,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十)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设施服务以外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六、管理与监督
  (十一)各统筹地区应按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参保登记工作机构。参保缴费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并及时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
  (十二)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城镇居民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城镇居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政府部门和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十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各统筹地区要本着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和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要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所在街道(社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突发疾病抢救除外),需要转诊时,可由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逐级转诊转院,病情相对稳定后,也可转到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十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十五)各地要切实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建立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符合当地实际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备案。
  (十六)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以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要,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