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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六)筹资办法。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家庭(个人)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和其他筹资渠道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于当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收缴。

  1.补助标准及方法。

  按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150元的筹资标准的40%由财政补助,具体标准为: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0元,成年人每人每年的元。其中: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上述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负担。

  按上述标准所需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1:2(其中:国定贫困县按8:0:2)的比例负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具体拨付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2.个人缴费。筹资标准除补助资金之外的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五、基金构成与待遇补偿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门诊家庭补偿金、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共同构成。
  (七)基金构成
  1.门诊家庭补偿金。门诊家庭补偿金按筹资标准的15%划入。门诊家庭补偿金的本金和利息归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门诊家庭补偿金积存资金不得充抵下一年度参保缴费,也不得返还现金。
  2.统筹基金。由各级财政对参保城镇居民的全部补助资金和城镇居民个人缴纳资金划入门诊家庭补偿金后的其余部分构成。
  3.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各统筹地区每年从筹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规模保持在基金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
  (八)待遇补偿
  1.门诊补偿。门诊家庭补偿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但不得超过家庭补偿金总额。
  2.住院补偿。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1)起付标准:按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设定不同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成年人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不超过150元、350元和550元;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300元。
  (2)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原则上成年人不低于2000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30000元。
  (3)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按一定比例补偿。
  3.特殊病种补偿。参保人员患规定病种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偿,城镇居民特殊慢性病种的范围和补偿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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