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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二)培育建设新型公司。供销合作社出资参与组建的公司企业,要在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要重点发展日用品、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公司和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建立提高农村专业化服务水平的其他各类连锁经营公司,以及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投资公司。合理安排产权结构,建立相应运作机制,使企业既能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又具经营活力,既能实现快速起步,又具有在农村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三)深化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改革。发挥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重要作用,使其担负起对下级社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根据建设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的要求,适应为基层供销社、公司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的需要,加快职能和机制转变,对公司行使好出资人职责,对基层供销社发挥有效的指导监督作用,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服务组织中发挥骨干带动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本级联合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其职能,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联合社在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中处于关键环节,要切实保障其组织机构的完整和队伍的稳定。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供销合作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发展的资金扶持。各级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从2007年起,省政府设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另行制定。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作出相应安排。在省和各级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同时,各级政府要扶持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二)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土地问题。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在搞好供销合作社原有土地整合利用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用地;建设经营服务设施项目的,划拨土地要依法办理处置手续;对资不抵债的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职工安置。

  (三)做好供销合作社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和历史经济包袱处理工作。国家和各地有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优惠政策和做法,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包袱,对已清理核查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明确责任,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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