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陕西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陕西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
第四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
第五章 补偿抚恤与经费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军区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和部队参加由地方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处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征用民用运力,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分为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两个阶段。
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
第四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就地就近、适用适量的原则。
第五条 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第六条 对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