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的意见
(深食药监办函〔2006〕126号)
流通处、窗口工作组、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为贯彻《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10月6日以后,所有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一律执行新标准。
二、10月6日前已发筹建通知书的药品零售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一)已受理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按原标准办理,各单位需通知相关企业除面积之外,其他项目按照新标准进行整改,GSP认证将按照新标准实施。(二)尚未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各单位需通知相关企业除面积之外,其他项目按新标准筹建,并要求相关企业在10月25日前提出申请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原筹建批复一律废止,原申办单位重新按照新标准申请筹建。
三、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人员、设施必须按照新标准配备,面积延续执行旧标准。
四、经营地址变更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按照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