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宣传报道,结合实际,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使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鼓励群众监督举报,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要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宣传《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有关“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告诫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不要参与非法证券活动,提高其对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预防非法证券活动的发生。
四、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建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长效机制
为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将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广西证监局、自治区公安厅、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等为成员单位,邀请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有关单位参加,负责我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组织协调。广西证监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
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处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可根据实际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非法证券活动案件的查处和善后处置工作。
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及时查处非法证券活动的防范和预警机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患于未然,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