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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维护我区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坚决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近年来,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区部分地方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了我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有:一是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这些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且易反复等特点,尤其是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对经济损失的承受能力及心理承受力大都很脆弱,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潜藏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采取综合性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非法证券活动多发的地区,要积极主动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取缔一批非法机构,追究一批违法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未构成犯罪的,根据“谁先接到举报,谁先负责处理”的原则,由证券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查处和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坚决遏制住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区的蔓延。
  二、深刻理解,把握政策,依法进行监管
  凡违反以下三项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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