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违反国家及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维护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监察部办公厅、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监办发[2007]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违反国家及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治区环保法规规章规定的错误做法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一)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企业宁静日”等名义,阻碍、抗拒环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以要求本级、下级环保部门在执法活动中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环境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
(三)擅自降低辖区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减少环境保护准入条件,未经与上级环保部门协商或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擅自下放环境保护事项审批权限。
(四)招商引资中未经审批擅自引进、建设高污染项目。
三、清理工作分工
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本辖区的清理。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清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环保局将根据清理进展情况对重点地区联合开展督促检查,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准确和完整。
四、清理工作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