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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推动试点。各地派出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指导组,深入基层,指导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开展试点工作;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的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根据试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的各类志愿者组织、民间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支持并协助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推广。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结束后,各地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为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提供方法、途径、措施。
  各地在组织实施中可根据实际确定各阶段工作计划和工作时限。
  五、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一)建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机制。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系统工程。各地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各部门配合、村级组织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机制,把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开展调研、制定方案、组织试点、推广经验、检查考核等各项工作。各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保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投入机制。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整合民政资源,每年可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经费,用于农村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使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形成多元化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投入机制。
  (三)建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社会参与机制。要充分尊重村民群众的愿望,激发村民群众的创造性,鼓励村民群众以自愿捐款、义务投劳、投资服务设施等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使农村社区建设成为村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完善“一事一议”制度,健全村民群众自主筹资筹劳的机制和办法,引导村民群众自主开展社区公益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机制,动员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方式举办社区服务项目,鼓励企业和个人以资金、设备、技术、信息等形式支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四)建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检查指导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农村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注意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要加强检查考核,对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督查,将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内容,推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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