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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二00七年六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部署,提高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社区是聚居在自然村或中心自然村带周边小自然村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就是要组织和依靠农村社区力量,整合农村社区资源,强化农村社区功能,深化农村村民自治,拓展农村社区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初步形成,各项社会事业长足进步。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迫切需要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大力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加快实现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搭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平台,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农村基层,引导社会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动员村民积极参与村民自治的各项事务,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机制,保障村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有利于协调农村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就是要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我区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途径;通过示范、引导,推动我区农村社区建设的全面发展。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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