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改建、搬迁经营场所或仓库完成后,报告新经营场所或仓库的基本情况;
注:辖区局在企业变动经营场所或仓库后,督促企业尽快做好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变更申报工作,及时掌握申报情况,告诫企业在申报工作完成后方可重新开始经营,杜绝企业在未取许可之前的经营行为。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报告变更的内容和时间。
6、《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丢失,报告丢失的时间和遗失声明登载的媒体。
(三)紧急报告:企业应在下述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局,在5日内向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相关事项,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的10日内提交处理情况的报告。
1、发生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因产品质量引起的医疗事故,或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处理情况;
注:辖区局在获悉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有因检查。
2、在漯河辖区以外发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以及处理情况;
3、在漯河辖区以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4、在漯河辖区以外受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或新闻媒体批评,以及处理情况;
5、认为应该报告的其它突发事项;
(四)年度报告:企业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经营场所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下述内容:
1、企业年度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经营销售及质量情况,包括全年销售额及增长率、经营品种及数量、退货及处理情况、不合格产品及处理情况;
(2)企业组织结构与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经营条件的变动情况;
(3)企业质量体系建立、运行、完善情况;
(4)当年接受监督检查、监督抽验,受到责令改正、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整改情况;
(5)全年质量事故、顾客投诉、不良事件监测与处理情况;
(6)企业信用体系建立、运行和报告重大事项的情况;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联系单(附件一);
3、企业根据分级原则,对质量信用等级的自我评定意见(附件二);
4、事前报告的内容、事后报告的内容、紧急报告的内容;
二、报告方式:
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局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各县、区局统一汇总后于次年12月31日前提交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