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渝价〔2007〕452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和规范,现就其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在核发房地产权证书时,向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
(二)按照《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设定登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以及抵押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1、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套收取,每套收费80元,
在核发住宅房地产权证书时,由新获得住宅的房地产权人交纳。
(1)注销登记:不收费。
(2)经济适用住房:免收登记费。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宗定额收取,由非住
宅房地产权人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50平方米以下: 500元/宗
50平方米 -- 100平方米以下: 2000元/宗
100平方米 --200平方米以下: 5000元/宗
200平方米 --500平方米以下: 7500元/宗
500平方米 --1000平方米以下: 8500元/宗
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以下: 9000元/宗
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 9500元/宗
5000平方米以上: 10000元/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