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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7]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 [2004]33号)印发以来,对规范我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维护库区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库区社会稳定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安全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鉴于《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已先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管理办法》失去了施行的条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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