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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1、外科植入物关节假体;
  2、金属接骨、矫形钉;
  3、金属直型、异形接骨板;
  4、金属矫形用棒;
  5、髓内针、骨针;
  6、脊柱内固定器材;
  7、骨修复材料(I,II)号。
  三、填充材料
  1、乳房填充材料;
  2、人工鼻梁;
  3、眼内填充材料(注:医用透明质酸钠);
  4、骨科填充材料。
  四、植入性医疗器械
  1、人工晶体;
  2、人工心脏瓣膜;
  3、心脏起搏器;
  4、血管内导管及支架。
  五、角膜塑形镜
  六、婴儿培养箱
  七、体外循环和血液处理设备及管路
  1、人工心肺机、微栓过滤器等人工心肺设备、辅助装置及管路;
  2、人工肾等血液净化设备、辅助装置及管路;
  3、血液透析器等血液净化器具;
  4、血浆分离器及管路;
  5、体外循环插管。
  八、医用高压氧舱
  九、医用磁共振设备

  附件三
大型医疗器械设备档案目录

  (一)供货合同;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制造认可表》复印件;
  (四)产品的合格证明(直接进口或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购进的索取原件,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的索取复印件);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文);
  (六)计量检定证书(属于计量器械的);
  (七)购进验收记录;
  (八)维修保养记录;。
  (九)工作图;
  (十)线路图;
  (十一)、监测记录

  附件四
其它注意事项

  1、索取的证件、文书均应由供货方盖上公章。
  2、应注意各种证件、文书的有效期以及证件、文书间的相关性。
  3、应核对供货方的生产、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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