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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创新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引导奖励资金来源。内容包括: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自治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
  (三)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四)本项资金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
  (五)资金的存款利息;
  (六)其他。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引导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内容包括:
  (一)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重大专项;
  (二)科技成果转化;
  (三)科技人才培养;
  (四)公共条件平台建设;
  (五)科技人员奖励。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项目审批

  第八条 申请条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科技创新产品和科技创新技术标准,有利于我区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企业科技素质,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有效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引导奖励资金。
  第九条 支持对象。内容包括: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技术政策,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有较大市场容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中试和规模化阶段项目,具有一定成熟性,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其他应予以支持和奖励的项目。
  第十条 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申请条件和项目指南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技厅集中受理申报单位的材料,按专项资金操作细则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申报引导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科技创新项目及产品认定文件;
  (二)科技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批文及许可证;
  (四)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经有关部门或组织确认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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