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89号 2007年7月1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贯彻
《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促进各地区、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健全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着眼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确立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公务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守的各项纪律,对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是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制定颁布
《条例》,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必然要求,是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
《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实施
《条例》的责任感和主动性,通过贯彻实施
《条例》,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