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经费安排采取因素分配法,按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三)绩效挂钩,奖罚并重。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给予扣减。
第七条 根据经费安排原则,具体经费安排因素及方法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分为基本费用和协议供货费用二项。基本费用占采购业务经费的80%,按各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规模确定,具体按上年度和本年度的采购规模综合测算;协议供货费用占采购业务经费的20%,根据各集中采购机构分别承担的协议供货项目数量及工作量进行测算。
(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及创新奖励经费:结合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上年度考核情况,在年度中安排奖励经费。主要参考相应机构的采购规模、采购次数、采购质量、采购效率、服务水平和创新业绩等因素,对工作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视情节予以扣减。凡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不考虑该集中采购机构本年度的工作考核奖励。
(三)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为深入研究政府采购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初根据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安排有关政府采购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经费。
第八条 经费申请及安排程序具体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及批复情况向省财政厅申报采购业务经费预算项目,并逐项附文字说明。
(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及创新奖励经费: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和定项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和创新工作情况予以分批拨付奖励资金。具体拨付方法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由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及发展规划予以科学合理的安排和使用。其中,专项研究及课题计划等经费,由项目或课题的承担单位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对有关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评估及审核,通过后按经费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专项经费应按规定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