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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购〔2007〕1号)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是指为保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的经费。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规模按照上年度省级政府采购规模及年度平均增长等情况予以测算和安排。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由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及创新奖励经费、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三部分组成,其构成比例分别为80%,10%和10%。

  集中采购机构业务经费是指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5]7号)规定,依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每年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经费;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考核及创新奖励经费是指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考核后,对考核情况优秀,工作成绩突出且有创新的给予资金奖励;

  政府采购工作发展经费是指为推动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创新发展而开展的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等所需要的资金。

  第五条 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安排的范围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承担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研究、课题计划及相关工作的单位等。

  第六条 省级政府采购专项经费安排的原则为:

  (一)保障运转,促进创新。对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运转经费给予保障,并对工作创新给予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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