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角四分至七角。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在前条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及土地使用的不同情况,将本辖区的征税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并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自治区辖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市)报地区行政公署和区辖市批准执行。

  由于情况变化,需要调整适用税额标准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在开征地区范围内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凡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含土地征用批准文件,下同)的,按证书确认的占用面积计算;尚未持有证,但占用土地已经有关部门组织测量的,按测量单位确定的占用面积计算;既未持有证书,又未经过测量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经税务机关核实确定,待经过测量或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新核定的面积计算。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第八条 《条例》六条(一)、(二)、(三)项所称自用的土地,是指用地单位本身使用的非生产经营性的用地。

  第九条 除《条例》六条规定者外,对下列用地可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自用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条例》规定的免税单位供本单位职工家属用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35%.以上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企业或其他集体、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