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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各级财政支出要重点向低收入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倾斜。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居民人均收入的增加,适当提高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现有各类社会保障覆盖面,2010年力争覆盖所有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逐年扩大城镇居民特困补助范围,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5.全面加快农牧业人口转移。取消农牧业人口进入城镇的户籍限制,取消针对进城人口的所有管理性收费,全面降低农牧业人口务工经商成本。落实好新入户农牧民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为进入城镇的农牧民创造安居条件。优化中小学布局,保障进城务工经商农牧民子女在公立学校就近平等入学。
  6.加强产业化经营带动。扩大产业化覆盖范围,力争在2010年使50%以上的农牧户参与产业化经营。建立各种农牧业生产流通合作组织,提高龙头企业与农牧民的合作水平,结为更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进一步理顺上下游利益分配机制,让更多的农牧民稳定分享产业化成果。
  7.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大农村牧区“阳光雨露工程”、“新型农牧民培训工程”和“农村牧区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实施力度。旗县和苏木乡镇建立农牧民务工输出平台,专人负责劳务输出的组织、联络与管理,提高务工人员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完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各项社会保障,维护外出务工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8.加大财政补助力度。严格落实对农牧民的各项直接补贴和失地农牧民的经济补偿,加强管理,严肃法纪,严禁对补贴资金的截留、挤占和挪用。逐步提高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参合率,争取参合率达到100%。逐步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伙食补贴和住宿补贴标准。争取出台对农牧业生产的燃油补贴。
  9.全面降低农牧民生产生活成本。在集中转移的基础上,加强农村牧区规划建设,改善农村牧区通水、通路、通电和通信基础设施条件,缩短农牧业及农牧民与市场的距离。打破农资供销行业垄断,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牧区流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格控制农牧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
  10.加大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好自治区扶贫开发“十一五”规划,力争每年脱贫人口超过10万人。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提高营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一)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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