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围绕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研究制订《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指南》、《内蒙古自治区发展产业集群指导意见》,规划和引导全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5.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2008年以前,在现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在东、中、西部各整合组建一个集创业辅导、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信息咨询等多种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社会化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及其他培训质量。
6.加强信息化建设。建设自治区中小企业信息网,引导和推动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流程。
(五)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
1.提高城镇居民就业创业水平。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发展,对吸纳就业成绩突出的企业定期通报,并酌情减免企业所得税。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安置好“4050”等就业困难人群,积极帮助解决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鼓励并规范民间开办劳动培训及就业中介组织,对诚信经营、业绩突出者给予财政扶持和奖励。鼓励和资助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创业和自谋职业。“十一五”期间争取每年新增就业超过20万人。
2.提高职工工薪收入。企业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离退休金标准;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得拖欠职工和农牧民工工资。逐步提高有毒有害岗位和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2008年以前,遵循标准的内资建筑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建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人均每月1600元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相关津贴、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2008年起,内外资建筑企业津贴、补贴税前扣除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按时足额兑现国家出台的机关工作人员增资政策,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3.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落实各项法定制度,保障各类从业人员收入分配权益。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定期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整治,加大对劳动用工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