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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意见

  2.调整完善服务业布局。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率先向服务型经济转变,其他盟市所在地也要逐步发展成为以服务型经济为主的中心城市。加强规划引导,培育中央商务区、创意产业园、科技创业园、软件园、现代物流园、产品交易市场等一批各具特色的服务业“集聚区”和“功能区”,促进服务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3.落实对服务业的平等待遇。研究制定服务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并轨方案,2008年1月1日起,逐步实现服务业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基本同价。对现代物流、仓储、旅游、社区服务、“三农”服务等重点领域,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
  4.全面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推进市政、电信、铁路、民航等领域国有服务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进一步放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按照公益性和营利性分开的原则,加快推进营利性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和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提高自治区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水平,鼓励承接国际国内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引进具有先进管理水平和服务理念的区外大型服务企业,提升自治区服务领域的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
  5.加大政府对服务业投入力度。积极调整政府投资结构,自治区安排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逐步扩大规模,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各盟市、旗县也要相应安排资金,支持服务业发展。改革服务业引导资金运营模式,主要采取贴息的方式,吸引银行贷款和民间资金投入改善服务业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
  6.加强对服务业的宏观指导。宏观经济部门要加强服务业政策研究、规划制定、监测分析、项目推进等工作。筹备成立自治区服务业联合会,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给予表彰。
  (三)进一步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
  1.完善政策法规。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加大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项政策规定的工作力度,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税费负担。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全区个体工商户工商管理费;个体经营者销售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和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不分地区和身份,统一提高至国家政策规定的上限,即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问责制度,每年开展一次非公有制经济政策落实、工作执行情况督查,区分不同情况予以通报。在各级监察部门、工商联分别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受理查处投诉举报,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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