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建筑企业资质水平。鼓励区内具有优质资产、优秀人才和优良业绩的企业重新组合,尽快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资质等级,全面提高区内企业市场竞争力。申报一级以上资质的企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申报;申报二级以下工程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企业,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要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对连续3年在质量、安全和经营方面业绩突出的企业,自治区要优先进行资质审批。
3.提高区内企业市场占有率。各盟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管机构要把保障区内企业公平参与竞争作为重要任务,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坚决纠正业主任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排斥资质低但有资格承建项目的投标人的不当做法,查处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和建筑企业串标、围标等影响公平竞争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非法挂靠、非法转包和分包行为,证据确凿、情节严重者要坚决取缔在区内施工的资格。制定进入我区的区外建筑企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和监督。
4.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06〕8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在立项、审批、融资、用地及公用设施使用收费方面,保证建筑企业与工业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自治区有发展前景的建筑企业开具保函或提高授信额度。自治区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要强化对区内建筑企业的担保,鼓励建筑企业间开展自愿担保。
5.提高建筑行业科技水平。对我区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建筑企业,其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建筑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市场准入和工程招标中,将技术先进性与适用性作为重要评价内容,把技术创新水平列为优质工程评奖的重要指标。科技部门要加强建筑业科研立项和资金扶持奖励。
(二)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1.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推进生产性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物流业发展,制定全区物流业发展规划,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第三方物流企业,打破地区、行业和部门界限,扶持培育一批地方物流企业。支持和引导面向城镇居民的服务业和面向农村牧区的服务业,集中发展社区服务、养老、托幼、旅游、休闲娱乐以及农村牧区生产技术服务、疫病防治、生产和生活资料农资连锁经营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