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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四)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实施。各区县、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抓好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区县、高新区和市属学校开展工作。市成立“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市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事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工作人员,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高校要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1号)要求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也要根据在校生规模设立机构或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市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确保行政区域内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2006年相关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要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教育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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