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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一)完善奖学金制度。
  1、奖学金。中央和省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为每生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生每年6000元。所需资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负担。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为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等专业的学生倾斜。所需资金,省属学校(含新建国办普通本科高校)由省财政负担。市或区县属学校(公办和民办学校)依据隶属关系按比例分级负担:市与区县的分担比例为4:6。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4%,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担比例承担。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政府资助2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所需资金省属学校由省财政负担;市、区县属学校(公办、民办学校)或企业办学校依据隶属关系按比例分级负担:市与区县或企业的分担比例为4:6。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继续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保证我市国家助学贷款的可持续开展。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给予同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我省30个经济欠发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具体按《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6〕6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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