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7]115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了保障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的基本生活,使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浙劳人险〔1984〕218号、〔19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295元提高到325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