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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7〕68号)


各盟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07〕145号)精神,国家将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实行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即《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涉及内容)。为做好我区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网络直报的准备工作

  1.开展代码维护工作。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和卫生机构类别代码是直报用户与权限管理的依据。各盟市和旗县区卫生局要在2007年10月15日前完成卫生机构分类代码数据维护工作,建立诊所及村卫生室代码数据库。

  2.开展人员培训工作。卫生厅拟于2007年10月中旬举办全区卫生统计直报培训班。各盟市和旗县区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基层卫生单位网络直报人员培训、用户注册及试运行任务。

  二、网络直报工作进程安排

  1.直报时间及内容。2007年11月1日起,医疗机构(诊所和卫生室除外)正式直报第1~3季度数据。报告内容为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表)季报项目,报告期为2007年第3季度,数据为前3季度(1~9月份)合计数。此项工作要在2007年11月20日前完成。

  2008年1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直报2007年的年报数据(卫统1表)和820家出院病人原始数据库(卫统4表)。此项工作要在1月20日前完成。

  2008年3月起,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和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

  2.直报单位及人员。直报单位为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和村卫生室)、旗县(区、县级市)卫生局。直报人员为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

  3.直报流程。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统计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辖旗县(区、县级市)卫生局报送电子或纸制数据,由旗县(区、县级市)卫生局代报数据。

  4.质量控制与统计分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质量控制,保证数据质量,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为制定卫生政策和规划提供动态信息和服务。卫生厅将定期开展卫生统计数据分析报告评比活动,对数据质量好,分析和政策水平高的盟市进行表彰,对报告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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