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部门负责对药品连锁门店、单体药店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管并记录存档。
(三)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它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移交药品流通、药品稽查部门处理。
第七条 确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标准为:
(一)是否有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主要标准;
(二)以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和主观过错的大小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辅助标准。
第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共分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级。
(一)药品经营企业在一年内无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为守信等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警示等级:
1.因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而受到警告的;
2.因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而被责令改正一次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失信等级:
1.一年内因有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被警告两次以上的;
2.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物或者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信等级:
1.连续被撤销两个以上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2.被责令停业整顿、收回或撤销GSP认证证书、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3.拒绝、阻挠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抽验、索取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4.因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而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认定和调整。
药品安全信用等级的认定采用动态认定方法,按照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对已经达到某一信用等级的药品经营企业做出相应的认定。
(一)被认定为守信等级的企业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收回“守信企业”称号并降格为相应等级;
(二)被认定为警示等级的企业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进档为守信等级;
(三)被认定为失信等级的企业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进档为警示等级;
(四)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在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进档为失信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