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食药监[2006]99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药品经营企业:
《郑州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第5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11月27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的信用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辖区内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
第三条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郑州市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开展监督和指导;各县(市)、上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药品经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按照确定的信用等级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注册地址、经营面积、仓库地址及面积、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许可证编号、企业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简称GSP)认证情况以及确定的信用等级等。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
(一)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批发企业、药品连锁总部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管并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