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科成〔2001〕101号、甬地税二〔2001〕97号)
为了进一步鼓励开展技术贸易活动,促进宁波市技术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最近,市科委、市地税局通过对实施中存在问题的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请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六月十四日
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本)》、《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甬政[199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交易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管理和指导。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第四条 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技术市场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委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技术市场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其管理工作;
3、负责技术市场综合统计分析,提供技术市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