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第六条 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照《
政府采购法》要求直接选用采购方式。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另有具体要求,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填报
第七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应与《申请表》同时向受理申请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有关证明资料等书面材料,具体要求见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除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外,均应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充分征集潜在供应商。符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市场调研情况、专家意见。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