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外部董事制度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国资〔2007〕62号)
各试点企业:
现将《外部董事制度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八月二十日
外部董事制度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外部董事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省国资委对外部董事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一)省国资委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听取试点企业董事会报告上一年度工作。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月至5月,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省国资委决定临时召开。
(二)专题会议由省国资委主任召集,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参加人员包括:省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主席,试点企业董事会全体成员及董事会秘书,省国资委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邀请省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试点企业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讨论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二、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董事会运作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次数和决议内容;董事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次数,董事履行职务时间与尽职情况;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沟通协调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关注与应对措施等。董事会第一次报告年度工作的,还应当报告董事会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及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组成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