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市科技行政部门建立计划与预算相统一、计划预算与项目实施管理、内部审计三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每年抽查部分重大、重点项目,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相应调整预算。
第二十五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度。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重大科技项目(课题)可实行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项目(课题)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宁波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甬财政事[2000]68号、甬科计[2000]2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县(市)、区财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