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文件。
第十五条 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以及实施期限超过两年的项目,确定结转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科技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市急需确定的项目(课题),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的确定须报市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拨款方式可以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或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拨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五章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必须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责任人对承担的项目(课题)、课题依托单位对所依托的课题要单独列账、核算,项目(课题)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财务决算(附表),并报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验收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课题)责任人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重大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财务专家参加。
项目(课题)完成或因故终止,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项目,按企事业财务规定进行调账处理。
对因故终止或在合同期内未实施项目经费归还财政、科技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