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5.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课题依托单位
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
4.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决算。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根据全市科技工作重点和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围绕市科技计划体系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合作等计划的经费预算,明确各类计划的预算比例和支持重点;细化预算项目。
根据科研院所专项计划体系编制科研院所事业费专项预算。合理确定研究开发、科技条件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和科技产业化等计划项目的预算比例。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与项目的分类,明确经费资助强度。市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标准为:重大项目100万元(软科学项目15万元)以上;重点项目50万元(软科学项目10万元)以上;一般项目50万元(软科学项目9万元)以下。
第十四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县(市)区的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须报经同级财政、科技行政部门审核。
(三)市科技行政部门参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
(四)市科技行政部门汇总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重大专项经费的预算商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市科技行政部门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五)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力可能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
预算法及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审核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