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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6.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

  7.租赁费:指为实施项目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8.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向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财政支持经费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负责归口管理科技项目的各级科技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企业不得从科技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遵循“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现行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开支重点和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性。

  (一)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经费。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着眼于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提高区域配置创新资源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吸引科技创业为目标,以政策引导为主要手段,不断加大政策扶持科技发展的力度。经费主要包括:

  1.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主要用于战略研究、规划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所需的人员费、调研费及信息费等。

  2.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训费,对外开放服务的测试费、能源及试验材料消耗费等。

  3.市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科技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外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少量的基本建设补助经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及信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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