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各类科技园区、科技基地等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发明与产业化实施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六)全市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七)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八)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七条 按照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要求,市科研院所事业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市属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科研条件建设、科技产业化和公共科技服务项目。
(一)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研究开发项目。
(二)以产学研结合方式组织实施,且科研院所参股的产业化项目,科研院所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课题)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课题)受理、数据库建立、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课题)研究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课题)总经费的95%。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人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