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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甬财政教[2002]488、甬科计〔2002〕136号 2002年08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并参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合作、发明专利及其产业化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经费支持为主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投标制。

第二章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综合集成,按照市、县(市)区合理分工的要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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