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长江B级航区(江苏段)汽渡实施计重收费的通知

  注: 1、卧铺客车每铺位折合2个座位,尾数不进整。
  2、载货汽车按车货总质量计收过渡费。货车起征额不足20元按20元征收。客货两用车按货车标准计重收费。
  3、货车计重收费额尾数取整:以5元为单位,1、2舍,8、9入,3、4、6、7作5。
  4、对经常往返汽渡的二轮摩托车、非车载旅客,应实行月票优惠,每次标准不得超过6元、2元。自行车、助力车、电瓶车实行一人一车。
  5、车辆牵引费,5吨以下,每车次最低50元;5吨以上,每超1吨加收10元,最高不超过100元。
  6、对特殊车型和车主有特殊要求的渡运车辆,如工程车、超宽、超高、专渡、包渡等,汽渡企业(单位)与车主协商定价。
  7、上述标准为最高标准,汽渡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附件2:镇扬、韭菜港-九圩、黄田港-八圩、板桥汽渡收费标准

  1、按车型分类定额收费标准

┌────────────┬─────┬──────────┐
│     类别     │ 客车分类 │收费标准(元/车次) │
├────────────┼─────┼──────────┤
│     第一类     │7座及以下 │     15     │
├────────────┼─────┼──────────┤
│     第二类     │ 8-19座 │     25     │
├────────────┼─────┼──────────┤
│     第三类     │ 20-39座 │     40     │
├────────────┼─────┼──────────┤
│     第四类     │40座及以上│     45     │
├────────────┼─────┼──────────┤
│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     │ 10(含不超过2人) │
├────────────┼─────┼──────────┤
│ 自行车、助力车、电瓶车 │     │   5(含1人)   │
├────────────┼─────┼──────────┤
│    非车载旅客    │     │    3元/人    │
├────────────┼─────┼──────────┤
│    车辆牵引费    │     │     50     │
└────────────┴─────┴──────────┘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