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市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采取随时申报、分批立项的方式。申报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市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三)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五)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已列入过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凡开发或生产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新产品的企业、科研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新产品可由新产品生产单位单独申报或由生产单位与原技术开发单位联合申报。
第九条 申报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按照《宁波市市级新产品计划申报表》的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向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申报。有条件开通网上申报的,鼓励实行网上申报。
对一些特殊要求的产品,需附送:
(一) 市级新产品数据库检索报告和查新报告;
(二) 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三) 其它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属于引进技术的,可附技术合同、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者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证明其取得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申报市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由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负责组织评审。新产品评审鼓励以评估方式进行,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具体执行,评审过程中应聘请熟悉有关技术、了解市场营销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