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甬科计〔2003〕33号 2003年03月0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甬党办[2002]53号)精神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管理办法》(国科发字[1997]50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试制计划是一项政策性引导计划,旨在引导、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通过国内自主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式,加速经济竞争力强、市场份额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第二章 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试制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一)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生物与医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
(二)利用各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区域经济发展、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五条 下列产品原则上不在新产品试制计划中立项
(一)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二)化妆品、服装、家具、小家电等日用产品;
(三)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60%的产品;
(五)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六)传统手工艺品;
(七)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八)动、植物品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