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具体措施及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既要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又要引导规范,方便群众。为此,实施小作坊监管就是要在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以下各项监管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完善“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小作坊监管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及时制定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将所有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不含现做现卖)都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严密监管,督促企业领齐证照,守法生产,确保安全。
(二)普查建档,分类监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切实做好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普查建档工作,统一汇总后,并根据其证照情况、地理位置、风险情况、销售范围、诚信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和动态更新,条件允许的应保存影像档案资料。
(三)严格限制目录,切实开展三项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贵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切实限制生产高风险食品小作坊的发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允许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目录,对一段时期内允许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严格实施条件改造、公开承诺、限制销售的三条规定。条件改造即:按照《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保证食品安全的有关规定(暂行)》的规定,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按照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进行改造,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基本条件的不能生产加工食品,由当地政府组织取缔。公开承诺即: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动公开向社会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定量包装,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承诺销售区域最大不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不断提高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等。承诺应报当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承诺应明示公开,接受政府和群众监督。限制销售即:严格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销售最多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超出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超出限制销售区域的产品,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严格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