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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技术性收入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三)对研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的比例高、大专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高、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收入的比例高的“三高型”企业,企业总收入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企业上年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技术收入合计数的3%以上。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要进行单独核算,对于核算不清楚、难于界定的支出,要从严剔除。

  (五)企业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下同)占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的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应达到7%以上。若企业科技合作力度较大、上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上年主营业务和技术收入比例在5%以上的,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上年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可放宽到13%。

  (六)根据不同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特点,高新技术企业销售利税率一般应高于15%。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各级科技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宁波市本级认定委员会负责部属企业和市本级企业的认定,其余企业的认定由所在县(市、区)认定委员会负责,报宁波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宁波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高新处)。

  第六条 申报企业须填写《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审核认定书》(一式六份,见附件一),报所在县(市、区)认定委员会或宁波市认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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