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甬科高〔2003〕50号 2003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一号工程”,培养和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更好地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精神,现对《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根据我国最近颁发的《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医药技术领域;
(三)新材料领域;
(四)光机电一体化领域;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及其它高新技术领域;
(七)农业专利产品、近三年内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农业科技计划和获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农产品;
(八)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单位,必须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同时要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企业上年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其中,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50%以上(农业类高新技术企业放宽到30%以上),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1000万元,而技术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的总和在8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和农业种子种苗企业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
对于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工艺、新技术的企业,其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主要的装备至少达到国际上九十年代先进水平,利用新工艺、新技术生产的产品80%以上为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产品,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