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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加强市级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失效]

  (五)科技技术项目验收(鉴定)时要正确评价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和验收时,应将知识产权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在中期检查中应当依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评价。项目验收时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形成的成果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论文、数据、非专利技术的技术秘密保护情况,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的知识产权申请、审查、登记或授权的法律文件。未能完成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

  二、在整个科技计划管理中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扶持力度。

  (一)在经费上,对完成科技项目取得相关知识产权中所发生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可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

  (二)在产权归属权上,市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支配。

  (三)促进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后取得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开发和应用。对于实施产业化前景比较好的知识产权项目,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计划中予以优先支持,最终实现产业化。

  三、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定期对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实施人员开展基础知识培训,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方法、手段、方案以及知识产权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对计划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领导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战略观念等,不断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四、应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扶持和规范科技查新、分析机构,鼓励有关行业科技信息机构加工采集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信息,形成一批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重点中介机构,使查新、分析、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等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实现有机结合。

  五、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修改和完善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落实。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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