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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意见

  19、给予相关民营企业适度的税费优惠。对民营企业投资种植业、养殖业,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现代物流业、旅游业、社区服务业、文化产业等,其各项税费按照省市财税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0、继续执行创优创牌奖励政策。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开发名优产品,创建知名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市政府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县(市)区也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八、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21、积极做好民营企业维权工作。加强地方性立法,进一步落实《宁波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认真查处侵犯民营企业权益、危害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类案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质量、安全、环保体系认证等活动,坚决查处各种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有效遏制假冒、盗版等侵权现象。

  22、规范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清理对民营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市及县(市)区自定的收费项目,规范缴费行为。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性收费,地方应按最低限额收取。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准向民营企业规定购买指定产品。

  九、进一步改善服务

  23、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支持民营企业组建商业公会、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其在发展民营经济中的维权、中介服务作用。加强民营企业的信用建设,探索民营企业信用奖惩机制。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24、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对民营企业的审批、年审、纳税等事项,实行集中办理,提供“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推进对民营企业的政务公开,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发布政策、商务和投资信息,为民营企业以及有创业意愿的个人提供生产经营、人才引进、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十、切实加强领导

  25、加强领导和指导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关心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市、县(市)区两级要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民营经济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对民营经济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具体分解,建立规范的考核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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