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加大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对列入市县两级重点技改项目的企业,实行技改贴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技改项目,其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经批准可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
13、扶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有关部门认证,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民营资本投资设立科技型生产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科技开发公司。加快组建各类科技风险投资公司,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科技风险投资。
五、改善金融服务水平
14、加大对相关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市)区及中心镇设立分支机构,强化对县域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发展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为民营企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对民营企业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的,经评估并出具权属证明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应按抵押折扣的高限发放贷款。评估意见原则上两年内有效。对资信良好的民营企业,试行发放信用贷款。
15、建立民营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从县(市)区两级逐步建立由政府性、商业性、互助性相结合的担保服务体系。对市县两级实行会员制、符合条件的行业性、区域性贷款担保机构,市、县财政按不低于资本金10%的额度参股。担保机构要按照企业化机制运作,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降低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提高用地保障水平
16、及时保障民营企业建设用地需要。对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用地,统一纳入市和各县(市)区的城市(镇)建设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性用地,可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等多种形式予以解决。对实施出让的,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并按已缴出让金额度核发土地证。
I7、积极拓宽土地利用渠道。支持民营企业与近郊农村集体组织合资合作,合理开发利用村级发展用地。对利用闲置土地和非耕地、荒地兴办民营企业的,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8、加大对相关民营企业财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建设项目,在安排国债资金、财政贴息或补助资金时,享受其他经济主体同等的政策。对民营资本投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项目,需政府支持的,鼓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参股。对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益性项目,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财政资金定额或定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