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政策意见
(甬党[2003]9号 2003年6月2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优化服务,改善环境,确保民营经济主体地位平等、发展机会平等、政策扶持平等,引导民营企业向规模型、外向型、科技型、效益型转变,推进民营经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在质的提高的基础上实现量的新扩张,全面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放开民营企业投资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都允许民营经济进入;凡是承诺向外资放开的领域,都向民营经济放开。鼓励民间资本在基础设施、各类教育、经营性医疗、文化娱乐等领域扩大投资。
2、放宽民营企业注册限制。凡是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未作明文规定的,不得作为民营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需要前置审批的,按照市有关规定,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放宽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要求,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允许以一定额度的资金先行注册,分期注入,限期缴足;允许以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按比例作价入股。对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和安全要求、可自行平衡资金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政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
二、扶持上规模上水平
3、支持民营企业向规模化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兼并和控股、参股,组建大企业,大集团。全市重点培育一批民营大企业、大集团。民营企业达到市定大企业、大集团标准的,享受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若干意见》(民政发〔2002〕98号)明确的扶持政策。
4、引导民营企业推进股份制改造、引导、鼓励民营企业实行股份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并享受国企改革有关政策。对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不因工商登记变更而取消。
5、鼓励民营企业向园区集聚。市和县(市)区要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进入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产业园区,对进入市区工业产业园区的民营企业,享受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99号)明确的扶持政策。